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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2024-03-07 10:55:18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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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峻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李光华(身份证号码:4308221963****8216)于2023年12月27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在你单位承建的台山市凤鸣天阙花园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10月30日15时40分许,李光华在该工地2栋操作电锯进行模板切割作业时被电锯割伤,于2023年11月16日经台山市中医院诊断为:①左胫骨开放性骨折;②左前臂皮肤割伤。李光华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李光华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4〕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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