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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2023-12-26 15:50:08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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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园园(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5)于2023年11月24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在你单位承建的广海渔获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11月3日14时许,李园园在该工地操作电锯进行木板加工作业时被锯伤左手,于2023年11月16日经台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左食指中节离断伤(左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左食指双侧指动脉、指神经断裂,左食指指深屈肌腱断裂);②左中环指多处皮肤挫裂伤。李园园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李园园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3〕28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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