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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2023-05-11 10:36:24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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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盛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黄登云(身份证号码:532125********1313)于2023年4月13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是你单位的员工,被单位安排在黄茅海跨海通道T6标桥涵工程工地工作。2022年9月12日18时许,黄登云在该工地月湾中桥段区域进行工字钢吊装作业时被倾倒的工字钢压伤右脚,于2022年10月14日经台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②右侧腓总神经损伤。黄登云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黄登云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本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台人社工举[2023]9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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