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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444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指引》,请你们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9日
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
工作指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范围
具有台山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经过社区矫正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2.“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指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认定或经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13.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4.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非台山市户籍的省内人员在我市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执行。
(二)无业状态和就业意愿的甄别要求
1.甄别申请人是否处于无业状态。申请人已在单位就业,或已实现灵活就业,或已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一档),或已自主创业,不属于无业状态。受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实地核查的方式,加强审核工作。
2.甄别申请人是否具有就业愿望。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属于具有就业愿望。
(三)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贫困家庭证明材料(由市扶贫办直接提供名单)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镇(街)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经过社区矫正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10) “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提供江门市“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相关证明材料;
(11)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2.初审公示。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的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3.审核认定。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就业创业证》 “就业援助卡”栏目进行相应标注。
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由受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送达本人。
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延长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受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核查的方式来代替。
(四)服务管理
1.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由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中做好退出认定登记并发送短信通知,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书面决定由受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送达其本人。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六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期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如已实现就业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到享受期限结束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若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信息或书面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2.开展定期审验。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3.落实帮扶措施。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可对其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引导联系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引导联系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登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政策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4.加强日常管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在申请认定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二、灵活就业登记
(一)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需向受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填写《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和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1.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的提供雇主证明或报酬支付证明、服务情况记录证明等。
2.自由职业者提供相关管理方出具的证明。如:未领取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租赁摊档从事经营,可凭市场管理方出具的收取管理费或相关证明。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人员,提供报酬支付证明及雇主证明。
4.非全日制用工的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支付证明及就业情况记录证明。
(二)灵活就业登记核实工作要求
1.在灵活就业登记过程中,受理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核实责任,防止发生无就业愿望或未真正灵活就业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情况。对首次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受理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以外,实现灵活就业的,由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查。
2.灵活就业形式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核查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当季度就业情况没有变化的,在灵活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填写备案登记表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复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就业登记的规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审核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注意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备案办理指南
2.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台山市就业创业扶持人员认定公示(参考模板)
4.台山市求职登记表
5.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6. 灵活就业证明(参考模版)
7.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8. 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
9. 重大疾病名称
10.求职推荐介绍函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9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备案办理指南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经过社区矫正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12.“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
13.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4.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本人户籍地(常住地)镇街人社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求职登记表》及《推荐介绍函》(已面试)
3、《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请携带2张2寸彩照同时办理);
4、符合就业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贫困家庭证明材料由市扶贫办直接提供名单。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经过社区矫正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10)“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11)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由镇街人社服务机构在认定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情况在本辖区公示3个工作日。
二、灵活就业备案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需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社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台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二)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1、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的提供雇主证明、报酬支付证明、服务情况记录证明;
2、自由职业者提供相关管理方出具的证明。如:未领取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租赁摊档从事经营,可凭市场管理方出具的收取管理费或相关证明;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人员,提供报酬支付证明及雇主证明;
4、非全日制用工的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支付证明及就业情况记录证明。
咨询电话:5520590、5523363(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台山市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股)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模板)
说明:1.申请人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失业状态、无参保;
2.申请人材料齐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3. 本表一式两份,镇级、市级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台 山 市 求 职 登 记 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求职者各存一份,求职者需携带此表及推荐介绍函到企业应聘;
2、此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求职登记。
附件5:
灵活就业证明
(参考模板)
兹有(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种)工作,
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月薪酬: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签名:
雇主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雇主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也可以后附复印件)
附件7: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存根)
XX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核查,您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特此告知。
□1.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2.不具有台山市户籍 □3.没有劳动能力
□4.已经实现就业 □5.已经实现创业
□6.申请信息存在不实 □7.申请资料不齐全
□8.其他原因
签收人签名确认: 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核查,您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特此告知。
□1.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2.不具有台山市户籍 □3.没有劳动能力
□4.已经实现就业 □5.已经实现创业
□6.申请信息存在不实 □7.申请资料不齐全
□8.其他原因
签收人签名确认: 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8:
无业状态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 (身份证号为 )在此承诺:
本人从 年 月 起失业至今(或:本人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目前全部失业),没有工作报酬和务工收入来源。
以上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备注:以上重大疾病名称来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如有修订,以其修订的重大疾病名称为准。
附件10:
推荐介绍函
***********公司
现推荐 ** 同志到贵单位面试 *** 工种岗位一职,请接洽。面试后,请在“单位录用意见”栏上写明面试结果,并交求职者在5天内带回我中心备存。若贵单位同意录用,请按照《劳动法》在30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不录用,我中心将继续为贵单位推荐合适的求职人员。如所招岗位已满,请及时知会我中心。
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录用意见:
单位联系人:*** 单位电话:******
(单位业务公章)
注:面试企业需填写录用意见并加盖单位业务公章,若申请人反映已面试,但企业不愿意加具意见或无加盖业务公章,电话回访企业后由镇街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填写面试结果并加具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签名,达成双方确认面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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