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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 2014-06-17 02:57:2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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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科技局
江门市农业局
江门市林业局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人社文〔2012833

 

 

江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掘、培养农村实用人才,规范农村人才队伍管理,推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激发农村人才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农村实用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是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其获得者所具备的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识。其等级与现行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等级没有对应关系。若符合条件,已取得其中一类职称者可继续申报另一类职称。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实际操作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政府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文化、科技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专业、名称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特征和产业布局,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分为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经营服务、民间技艺六个专业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种植类: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花卉、苗木、林木、茶叶、食用菌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
(二)养殖类:包括畜牧、水产、蜜蜂、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治病等专业。
(三)农牧产品加工类:包括农业食品加工、畜牧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木材加工、饲料生产等专业。
(四)农业工程类:包括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渔业捕捞、农业环境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等专业。
(五)经营服务类:包括农村运输、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营销(农药、化肥、兽药、农机具)等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
(六)民间技艺类:包括农民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业余创作与表演,农民书法、绘画、刺绣、雕刻及其它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民间文化的开发与传播,民间传统工艺制作和工匠生产等专业。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称谓分别为:从事种植类专业工作的为种植师;从事养殖类专业工作的为养殖师;从事农牧产品加工类和农业工程类专业工作的为农技师;从事经营服务类专业工作的为农经师;从事民间技艺类专业工作的为技艺师。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例如:种植师分为初级种植师、中级种植师、高级种植师,其他如此类推。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通过评审获得职称后,由市或各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发给由江门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江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在职称证书相应栏中分别注明职称名称、等级和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凡在我市农业和农村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评定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一技之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和开展经营服务,努力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评定,以申报人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从事生产经营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资历。
对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评定相应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社局组建,负责全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市(区)人社局组建,负责本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级政府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务、文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市(区)可吸收2至3名技术(技能)水平较高的农村实用人才参加。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从评委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类别范围,按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专业评审组评审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人数一半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一半的为正式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五章  评审时间、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评审、公示、发证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采取专家评审与业内同行认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审基本程序是: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和业绩,对照评审条件,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表》,同时提供能反映本人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以及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有关证书、证件、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纳税凭证(税票)等。
(二)受理。申报人所在镇(街)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镇(街)农技服务等部门对申报人的实际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水平和主要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和推荐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本市、区政府人社部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政府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镇(街)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按规定应由本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直接提交本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按规定应提交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由各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政府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按原申报渠道将有关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评定。专业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规定数量的,即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详细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规定数量即为通过。
(五)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由市和申报人所在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发证。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评审管理权限,经市或申报人所在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职称证书。其中由申报人所在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发证的,须报江门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除组建评委会定期进行评审外,也可通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举办节会、展览、评比、竞赛等活动,组织群众和业内专家进行评价,或组织同行专家深入田头地间对申请人提供的实物进行认可。
 
第六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和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受理、评审委员会不得评审。否则,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包庇偏袒或借机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和谎报他人成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职称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获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文化、科技等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文化、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档案保管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获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安排参加技术培训、知识讲座、经验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
(二)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
(三)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奖励,其奖金标准可由各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四)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的范围,作为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表彰的重点对象。
(五)镇(街)所属及各市(区)有关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在面向农民聘用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从有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中选聘。
(六)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优先推荐有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担任。
(七)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各市(区)职称评审工作经费及相关奖励经费纳入各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费及相关奖励经费纳入江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种植师资格条件
附件2:申报评审养殖师资格条件
附件3:申报评审农技师资格条件
附件4:申报评审农经师资格条件
附件5:申报评审技艺师资格条件
 
 
 
 
 
 
 
 
 
 
 
 
 
附件1
申报评审种植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种植师
1.初中学历,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4.在从事种植技术工作中,未出现过违规使用农药行为。
(二)中级种植师
1.初中学历,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初级种植师职称 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种植师职称4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初级种植师3年以上。
4.在从事种植技术工作中,近五年内未出现过违规使用农药行为。
(三)高级种植师:
取得中级种植师后,从事种植专业3年以上,且在近五年内未出现过违规使用农药行为。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初级种植师
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了解种植安全生产规范,掌握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实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种植规模达到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超过其他农户平均水平。
(二)中级种植师
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熟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掌握本专业生产的先进技术和要点,被群众公认的种植示范大户,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3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其他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三)高级种植师
从事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无公害等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核心技术和重点,在种植、养殖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0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其他农户平均水平3倍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一)初级种植师
初级种植师不作要求。
(二)中级种植师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三)高级种植师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3000字以上)。同时,在获得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四、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初级种植师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镇(街)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全村公认的本专业示范户,对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种植师
1、被授予县、区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全镇公认的本专业示范大户,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三)高级种植师
1、被授予地市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本市(区)公认的专业示范大户,并带动6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附件2
申报评审养殖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养殖师
1.初中学历,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4.在从事养殖技术工作中,未出现过违规使用违禁药品或添加有害有毒物质饲养动物的行为。
(二)中级养殖师
1.初中学历,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养殖师职称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养殖师职称4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养殖师3年以上。
4.在从事养殖技术工作中,近五年未出现过违规使用违禁药品或添加有害有毒物质饲养动物的行为。。
(三)高级养殖师:
取得中级养殖师后,从事养殖专业3年以上,且在年五年内未出现过违规使用违禁药品或添加有害有毒物质饲养动物的行为。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初级养殖师
从事养植专业技术工作,了解养殖安全生产规范,掌握养植技术操作规程,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实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养殖规模达到本村农民平均规模;或是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同种单位养殖收益达到或超过其他养殖户平均水平。本户的年人均收入超过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中级养殖师
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熟悉养殖安全生产规范,掌握本专业生产的先进技术和要点,被群众公认的养殖示范大户,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养殖规模是本村农民平均规模的3倍以上;或是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同种单位养殖收益高于其他养殖户20%以上。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倍以上。
(三)高级养殖师
从事养殖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养殖核心技术和重点,在养殖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养殖规模是本村农民平均规模的10倍以上;或是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同种单位养殖收益高于其他养殖户40%以上。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一)初级养殖师
初级养殖师不作要求。
(二)中级养殖师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三)高级养殖师
撰写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3000字以上)。同时,在获得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四、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初级养殖师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镇(街)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全村公认的本专业示范户,对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养殖师
1、被授予县、区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全镇公认的本专业示范大户,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三)高级养殖师
1、被授予地市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本市(区)公认的专业示范大户,并带动6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附件3:
申报评审农技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农技师
1.初中学历,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中级农技师
1.初中学历,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技师职称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技师职称4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技师3年以上。
(三)高级农技师:
取得中级农技师后,从事农牧产品加工、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初级农技师
1、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产品(包含蔬果、农、渔、牧等产品,下同)加工专业技术工作,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本户的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2、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要求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了解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能力。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治理、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本户的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中级农技师
1、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加工能力可以辐射本镇一半以上村。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倍以上。
2、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独立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具有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了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动态,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或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
(三)高级农技师
1、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加工技术和经验,具有正确运用农产品加工业先进技术的能力。加工能力可以辐射本镇绝大多数村。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
2、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制定技术措施,独立对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进行研究、大修、更新改造,且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掌握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结合当地生态农业生产情况,开展生态农业科学实验,并进行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一)初级农技师
初级农技师不作要求。
(二)中级农技师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三)高级农技师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3000字以上)。同时,在获得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四、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初级农技师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镇(街)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全村公认的本专业示范户,对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农技师
1、被授予县、区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全镇公认的本专业示范大户,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三)高级农技师
1、被授予地市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本市(区)公认的专业示范大户,并带动6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附件4:
申报评审农经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农经师
1.初中学历,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 3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1年以上。
4.未出现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中级农经师
1.初中学历,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经师职称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经师职称4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村经营服务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农经师3年以上。
4.近五年内未出现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高级农经师:
取得中级农经师后,从事农村经营服务3年以上,且在近五年内未出现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初级农经师
能独立开展农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是该项业务的经营业主或主要负责人(非一般参与者),本户的年人均收入超过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中级农经师
在专家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是该项业务的主要投资者、负责人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解决了2个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已开业1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经营2年以上。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
(三)高级农经师
从事农村经营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是该项业务的主要投资者、负责人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解决了5个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已开业3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经营5年以上。本户的年人均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一)初级农经师
初级农经师不作要求。
(二)中级农经师
撰写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三)高级农经师
撰写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3000字以上)。同时,在获得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四、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初级农经师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镇(街)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全村公认的本专业示范户,对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农经师
1、被授予县、区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全镇公认的本专业示范大户,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三)高级农经师
1、被授予地市级以上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荣誉和称号。
2、本市(区)公认的专业示范大户,并带动6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附件5:
申报评审技艺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技艺师
1.初中学历,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 3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中级技艺师
1.初中学历,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艺师职称5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艺师职称4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艺师3年以上。
(三)高级技艺师:
取得中级技艺师后,从事民间技艺方面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初级技艺师
从事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书法,传统技艺,民间文学,民俗,传统医药等类别的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需初步掌握其基本技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
从事其他民间传统工艺制作和工匠生产专业的人员,能初步掌握工艺制作的基本技能,本户的年人均收入超过本村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中级技艺师
从事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书法,传统技艺,民间文学,民俗,传统医药等类别的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须熟练掌握其基本技艺,在当地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影响;积极参与并带动群众传承农村技艺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
从事其他民间传统工艺制作和工匠生产专业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工艺制作的基本技能,从业领域具有一定当地特色,能代表当地较高水准。本户的年收入是本村年平均户收入的2倍以上。
(三)高级技艺师
从事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书法,传统技艺,民间文学,民俗,传统医药等类别的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具有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积极参与并带动群众传承农村技艺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
从事其他民间传统工艺制作和工匠生产专业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工艺制作的全部技能,在从业领域具有鲜明当地特色,能代表当地最高水准。本户的年收入是本村年平均户收入的5倍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条件
(一)初级技艺师
初级技艺师不作要求。
(二)中级技艺师
撰写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三)高级技艺师
撰写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3000字以上)。同时,在获得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四、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初级技艺师
1、获得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全村公认的本专业示范户,对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技艺师
1、获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全镇公认的本专业示范大户,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三)高级技艺师
1、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本市(区)公认的专业示范大户,并带动6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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