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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发〔2014〕9号) |
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场)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我市人才发展战略,广泛吸纳各方面人才,加速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央、省和江门市有关人才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重点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一)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获国家级、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近5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主持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者;
(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拥有者,各类高新技术学科带头人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四)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和教学、文艺、体育等方面特殊工作需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五)技师以上及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大奖获得者;或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技能技术突破的技能人才;
(六)取得我国指定学位认证机构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七)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其中,我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获国家级、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几类人才。
第四条 设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一)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愿意来我市发展的人才,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可先入户后择业,我市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保管,免收档案保管费。
(三)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迁,属农村户口可办理城镇入户手续,以上户籍办理,只收办证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其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按我市免试就近入读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子女原学校级别安排到我市相应级别的学校就读;免交择校费。其配偶就业确有困难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配偶工作性质或专业实行优先调入、优先安置、优先推荐就业。
(四)新引进的重点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关系暂不能转入我市的,可先在我市投保,待其迁入时再予办理有关转移、衔接手续。
第五条 实施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购房落户我市的,由市政府按每人20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对新引进获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购房落户我市的,由市政府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对新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购房落户我市的,由市政府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对新引进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的人员及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购房落户我市的,由市政府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985工程”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留学人员留学前学历),毕业后到我市工作,就业后由市政府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免费人事代理。新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保管,免收人事代理费。
(七)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才猎头(中介)公司引进人才,对通过人才猎头(中介)渠道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资格等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政府对用人单位给予最高1万元资助。
(八)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本科以上留学回国人员,5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奖励个人。
第六条 实施人才特聘制度
对暂不办理户口迁入、暂不转入人事行政关系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特聘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领取《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特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在事业单位连续聘用工作满5年的,可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政策待遇;
(二)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培训教育、子女入学、车辆上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本市常住户口科技人员的相关待遇,办理居住证从快从简。
第七条 鼓励引进留学人员
本科以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的,可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特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政策待遇;
(二)可用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可按规定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三)已取得外籍的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可享受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有关政策待遇;
(四)已取得外籍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才激励与奖评
第八条 对我市企业或农村基层事业单位在职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定确认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放特殊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市政府和所在企业、农村基层事业单位各负责50%。若农村基层事业单位没有收入来源的,由单位所属镇级政府承担。
由市政府对新引进的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其在我市工作期间,发放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获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在我市工作期间,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第九条 对在我市工作的江门市管中青年专家、我市市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由市政府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津贴。
第十条 对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在种植、养殖、农技推广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在科技方面设专项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江门和市表彰的分别给予1万元、7千元、3千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我市的科技人才、技能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评定、确认对我市经济有较突出贡献或获地级市以上表彰的,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专项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我市在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学科带头人和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人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参加市级医院常规体检一次,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以上的,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江门市级以上经费资助的,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载体建设
第十五条 支持市科协行业学会(协会)、群众团体、用人单位开展各类学术交流、联谊活动。对高层次人才参加经业内认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学术交流,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继续深造,对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并继续留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职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继续留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立项的经费,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对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政府发放每人每年生活补贴3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事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建立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政策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人才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增长和人才资源开发需要相应增加。人才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除本办法已明确的经费,未明确部分凡涉及到镇级的,按现行体制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给予立项扶持,主要包括专项奖励经费、项目立项经费。
第六章 人才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资源信息数据库,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发挥市科协、行业学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服务期内违约、违法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的优秀人才,均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由市科协、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科学技术协会加强对行业学会或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切实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大力营造留得住、有作为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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