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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 2011-12-30 14:11:31
  •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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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意志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按照权限设置,由局党组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对重大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党组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本部门党的组织、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本部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问题;
(四)本部门管理机构设立、撤并、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
(六)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请示、报告;
(七)局属单位报请局党组审定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由局党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局党组重大决策会议的形式为局党组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安排。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汇报。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最终由党组书记确定,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一条  凡是党组会上要讨论的议题,各位党组成员及有关与会者应作充分的准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二条  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由与会党组成员作出,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办法。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党组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党组议定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六章  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个别党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干部任免(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属时效性的秘密,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逐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组会议中涉及到党组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提拔、使用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修订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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