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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 2018-07-01 14:01:22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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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划分。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党员干部支持参与”的原则,建立层级责任制: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检查、考核、监督机制,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提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责任考核。在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方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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