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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根据《2023年台山市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台农农〔2023〕130号)要求,为持续做好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现开展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第二批申报,本批次拟确认4家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单位。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是规范财务管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规范化代理记账、报税等财务标准化建设服务。二是规范服务内容。规范农民合作社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推行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三是规范运行机制。制作农民合作社牌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田间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重要制度必须上墙。
二、申报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3.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推荐申报
各镇(街)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鼓励已申报广东省标杆农民合作社或江门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附件1)的主体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7日。
五、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各镇(街)自愿申报。参加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
(二)镇级审核。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2024年5月24日前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申报材料报我局政策与法规股处,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
(三)各镇(街)要做好定期督促检查工作,项目完成建设后,及时对项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及主体实施情况有关总结报我局。
附件:1.广东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江门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docx
2.2023年台山市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第二批)申报表.docx
3.关于下达2023年台山市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第一批)资金安排的通知.docx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黄家俊,联系电话:55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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