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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罚实施办法(试行)
  • 2017-03-03 07:37:4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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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农业行政处罚公正、规范、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台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辖区内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协助、主动检举、揭发,对破案起到关键作用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数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行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业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况下,应在裁量幅度中间数以下或者以上确定;实施从重处罚的或者处罚数额巨大的案件,应当经处罚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同时附印《台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台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台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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