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农业农村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农(屠宰)罚〔2017〕02号
|
|||||
处罚名称:
|
台山市农业局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1、当事人的屠宰场在屠宰生猪时,没有将生猪用电或麻醉致昏,而直接用刀屠宰;2、将经浸烫脱毛的生猪放在水泥地面开膛、净腔,并把开膛、净腔完后的胴体直接摆放在地上;3、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流向未按规定如实完整进行记录;4、从2017年6月13日当日屠宰的生猪入场检疫票据及相关记录中发现有28头生猪来自外地。
|
||||
处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7.3.6
|
||||
处罚结果:
|
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
||||
处罚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大江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码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712379565C
|
/
|
/
|
/
|
/
|
|
负责人姓名:
|
甄洪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7月31日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农业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