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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生猪产品流向及违规生产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大江分公司】
  • 2017-09-04 12:44: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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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农(屠宰)罚〔2017〕02号
处罚名称:
台山市农业局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当事人的屠宰场在屠宰生猪时,没有将生猪用电或麻醉致昏,而直接用刀屠宰;2、将经浸烫脱毛的生猪放在水泥地面开膛、净腔,并把开膛、净腔完后的胴体直接摆放在地上;3、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流向未按规定如实完整进行记录;4、从2017年6月13日当日屠宰的生猪入场检疫票据及相关记录中发现有28头生猪来自外地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7.3.6
处罚结果:
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处罚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大江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71237956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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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甄洪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7月31日
处罚机关:
台山市农业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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