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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省农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生产,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统一部署,现就依法依规生产农药问题告知如下:
1.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各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东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承诺书》相关要求,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做到遵章守法,诚信经营,恪守合同,反对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我省农药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农药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2.严把农药产品质量关。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农药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降低或随意增加有效成分含量,不在产品中添加未登记农药有效成分,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未取得农药登记或农药登记证过期的农药,确保所生产农药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严把产品质量检验关,杜绝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厂。
3.把好农药产品标签关。要严格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张设计和印制农药标签,规范农药名称的标注,杜绝以商品名或商标取代农药名称、扩大使用范围等不规范行为。要详细标注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用药量、使用次数、农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内容,引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4.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各农药企业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擅自生产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营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生产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农业厅
江门市农业局
台山市农业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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