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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省农药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统一部署,现就依法依规经营农药问题告知如下:
1.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东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承诺书》相关要求,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资质,做到遵章守法,诚信经营,恪守合同,反对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农药市场正常秩序,树立农药经营行业的良好形象。
2.学习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农药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生产资料,要通过学习,基本掌握农药的种类、特性、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读懂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做到科学指导农民选购农药。
3.把好农药进货关。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农药进货台帐制度,保证实现所经营产品的可追溯。严格核对所购进农药的“三证”资料、产品标签、合格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过期的、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农药产品。
4.把好农药销售关。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高效、低毒、安全农药新品种,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超出登记范围推荐用药,杜绝乱开农药“处方”行为。要详细向购药者讲解农药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用药量、使用次数、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中毒急救等内容,引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5.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的,或者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如有“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农业厅
江门市农业局
台山市农业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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