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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台渔12688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谁执法谁普法”典型案例之二
【案情简介】
1.2020年2月26日13时40分,广东省渔政总队台山大队执法人员驾驶中国渔政44516艇在公湾口海域N21°33,E112°44.巡查,发现粤台渔12688正在进行拖网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登船检查,当事人林XX现场提供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上载明该船舶所有人为林XX。检查发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显示该船作业类型为围网,该船擅自将作业类型更改为拖网。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2.2020年3月6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对粤台渔12688船以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而进行立案。
3.2020年3月6日,我执法人员对该船船舶所有人林XX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违反关于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并交代了捕捞的地点、次数和收获渔获物的数量,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0年4月8日,广东省渔政总队台山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台渔政罚告(2020)510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0年4月12日之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的申请。
4.2020年0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粤台渔政 罚决〔2020〕5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该船于2020年2月26日13时40分,在台山市上川公湾口(N21°33′,E112°44′)海域,实施了拖网(拖虾)捕捞作业,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为围网,但该船当时正在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捕捞有渔获物15公斤,已被当事人擅自处理。该船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序号9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船舶主机功率为217千瓦,考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船刚刚复工复产。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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