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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隐瞒病情行程将依法追责!
  • 2020-02-12 16:58:3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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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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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接触史”  依法追究责任

1月23日,广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见》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可依法采取的七类应急执法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二、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全省各地文化馆、图书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等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

三、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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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从严从快查处

疫情期间,广东相关执法部门已先后通报了一批违法案例。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明确了九类重点执法领域:

一、严防疫情扩散。

各单位、社区应当按照防控规定,采取健康监测管理等联防联控措施。单位干部、职工、社区居民等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存在疑似感染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单位、社区应当对上述人员采取隔离、送医等措施,并向当地疾控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报告。

二、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追究冒用他人身份入住旅馆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处置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五、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要重点检查有关医疗用品、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查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八、严禁野生动物交易。

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省级层面出台针对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让执法更加有据、有序,为推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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