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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14〕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经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粤农〔2013〕76号)的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的要求,现将《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粤农〔2013〕76号)的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上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购机人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兑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8亿元。省农业厅、财政厅做两次安排,第一次安排资金2.5亿元,主要通过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进度、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计划(见附件1)。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视各地实施情况对余额3000万元进行调剂安排。各地上一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三、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90个品目作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2)。具体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二)补贴机具确定。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均可享受补贴。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我省今年对插秧机、收割机和谷物烘干机三个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农业厅审核。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进行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的补贴机具种类,参照农业部的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执行。其他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分档并确定其补贴额。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73.5千瓦(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5万元;147千瓦(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具体由省农业厅按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地要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报由省农业厅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经销商的确定
农机主管部门不再规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资质条件,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已被暂停资格和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限额以及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补贴限额。按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年度内个人或组织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进行限制。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30万元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30万元(包含3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继续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补贴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当场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自动生成购机顺序编号。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非户主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下同)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经办人签名确认。
补贴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按照优先条件或申请先后顺序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确认,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向申请人发放,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
为方便群众,切实加快确认工作进度,提倡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现场联合办公、现场审批、现场发放《确认通知书》,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用章。
补贴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经销商当场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并在“补贴系统”中录入机具销售信息,打印出《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见附件4)后盖章,交由购机者签名确认;同时,在机具显眼的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购机者在购机后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通知书》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送达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补贴机具核实。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单机补贴额度大于3000元或申请多台机具累计补贴资金大于3000元的)按以下要求核实: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须在购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机具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见机(经销商应在机具醒目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广东)”字样,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见票(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核实后,核实人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签名确认,并由核实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在完成核实任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单机补贴额度不超过3000元或申请多台机具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3000元的),不再组织人员逐台核实,由经销商上传申请人的“人机”合影相片,作为机具核实的凭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机具数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如发现经销商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立即报由省农业厅停止其农机补贴经销商资格,视情况停止相应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全省的补贴资格,并将违规情况报送农业部,违法违规所得将依照相关规定退回财政部门。
鼓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到供货现场办理机具核实和注册登记手续。
(五)补贴对象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格式见附件5)提交有关乡镇政府并在网上公示。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限为1周),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补贴资金拨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送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见附件6)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且公示期满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属于个人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一卡通”账号或存折账户;属于组织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季足额拨付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将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继续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7)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省农业厅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农业厅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并适时公布。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并适时公布。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六)及时总结,按时报送。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本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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