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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6-08 08:32:4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粤农〔2013〕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2日

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 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三包”到位的机具。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工作监 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 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

  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3.502亿元。省农业厅、财政厅通过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机购置补贴工 作实施进度、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各地资金计划见附件1。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视各地实际完成 情况适时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办理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13个品目作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含10个自选类品目)(见附件2)。具体包 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调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年度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统一按照农业 部确定的最高补贴额确定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和我省自选类农机产品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 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73.5千瓦(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 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5万元;147千瓦(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可 提高到20万元。具体由省农业厅按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 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报由省农业厅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经销商的确定

  按照《关于报送广东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有关材料的通知》(粤农办〔2013〕31号)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报省农 业厅汇总后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名录。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限额以及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可优先享受补贴。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限额

  按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年度内个人或组织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进行限制。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30万元的: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 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30万元(包含3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 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按时 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当地农机安全机构办 理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与财政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一)受理补贴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当场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市、区)购机顺序编号。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非户主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下 同)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 件)。以上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二)补贴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 证明的农民,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优先,其余申请者按先后顺序确定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确认,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 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确认通知书》,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释。

  (三)补贴对象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格式见附件4)提交有关乡镇政府并在网 上公示。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 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将公示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补贴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经销商当场向购机者出具 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并在“补贴系统”中录入机具销售信息,打印出《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5)后盖章,交由购机者签名确认。购机者在购机后5日内将 《确认通知书》和《经销企业供货表》送达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贴手续。纳入牌证管理及需要备案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在购机后10日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补贴机具核实。乡镇政府收到购机者的资料后及时汇总送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周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以乡镇为单位制 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见附件6),纳入牌证管理及需备案的机具交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其他机具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 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后10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见机(经销商应在机具醒 目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广东)”字样,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见票(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核实后,核实 人当场签名确认。同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在完成每批机具核实任务后的5个日内,将核实情况报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 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六)补贴资金拨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送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资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编制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见附件7)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属于农户购机者,拥有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 存折或个人银行账号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号或存折账户;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 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月足额拨付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 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将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 挂钩;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与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 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 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 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听取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 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 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补贴对象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的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 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 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 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 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8)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镇、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 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 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业厅将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3〕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 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 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 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 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 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 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对象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 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 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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