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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爱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江海检检建受〔2024〕32号),我局撤销台山市斗山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1日作出的“斗婚字第149号” 白国杨与“欧爱莲”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因无法查找到你下落,现通过网站媒体向你告知。你见本告知书后即到台山市民政局领取《关于撤销白国杨与“欧爱莲”婚姻登记的决定》(台民撤〔2024〕3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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