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民政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发行我市社会福利彩票、筹集社会福利基金,发展福利事业,销售社会福利彩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本市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市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并组织完成发行销售任务,筹集社会公益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三)负责本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审核、勘察、报批、变更、形象建设和营销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市福利彩票投注机维修、维护技术保障工作;
(五)协助江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做好销售场所资金上缴工作;
(六)负责本市福利彩票营销宣传工作;
(七)完成台山市民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的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落实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任是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主任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任免或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框架,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到访台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公地址反馈意见;
(二)可通过拨打电话:0750-5538383反馈意见;
(三)可通过邮寄信函,通讯地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9号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邮编:5292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行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围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完成本单位各项职责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模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财务报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以检查监督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主要检查范围包括收支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使用、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处理财务违规行为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措施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1日经台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行政会议讨论。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58386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