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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社会福利院章程
  • 2024-06-21 10:18: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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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社会福利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马尾湖举人山。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本市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收养安置社会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第三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第三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股级以下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正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指导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五)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六)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八)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议事规则:

  台山市社会福利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要行政负责人确定;会议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院长,由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任免或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服务权利;

  (二)享有受教育、就业培训等服务权利;

  (三)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工作人员,爱惜自己,积极配合完成规定的生活、医疗、康复、教学及社工服务及活动;

  (三)珍惜和维护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利益、遵守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举报信箱等其它方式向院办公室、院领导或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开展服务对象入院服务、生活照护服务、医疗康复服务、教育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置管理及内部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举办单位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台山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公开;

  (四)登记事项;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四)依照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六)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者明显冲突的;

  (七)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4日经台山市社会福利院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社会福利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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