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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殡仪馆章程
  • 2024-06-21 10:14: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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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殡仪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石华路6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殡葬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尊重生命、敬畏职业、廉洁从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逝有所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群众办理丧事提供各种服务,承办接尸运尸、遗体整容、尸体火化、骨灰安置,为死者举行悼念活动等服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第四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及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三)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四)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所属党支部的决议;

  (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落实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

  (三)本单位的议事规则:

  1.本单位的议事规则是召开行政会议,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开并主持,且出席班子成员需全体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需列席会议人员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班子成员集体商议通过;

  3.行政会议决议一般事项需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需经全体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馆长,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任免或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框架,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根据江门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享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等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资源和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1.可直接到台山市殡仪馆前台将意见建议写入“意见簿”;

  2.可通过拨打电话:0750-5502877 反馈意见;

  3.可邮寄信件,通信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石华路66号台山市殡仪馆,邮编:5292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4.当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依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办法提供服务;

  (二)坚持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惠民政策规定,保障办丧群众的殡葬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

  (二)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积极发展个性化的殡仪服务项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三)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推广现代殡葬礼仪,引导培育新时代殡葬新风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模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财务报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台山市民政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2日经台山市殡仪馆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殡仪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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