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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救助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石华路6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贰仟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工作和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负责受助人员的站内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民政局第二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股级以下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落实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
(三)本单位的议事规则:
1.本单位的议事规则是召开行政会议,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开并主持,且出席班子成员需全体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需列席会议人员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班子成员集体商议通过;
3.行政会议决议一般事项需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需经全体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站长是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全站的行政领导工作,承担单位法人代表职责;
2.带领全站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实施;
3.抓好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4.负责主持制订并实施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完善站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站的重大事项,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领导和监督全体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7.严格人事、财务、资产的监管,负责站的各项行政、财务的审批。
(二)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任免或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框架,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范围包括在本市生活无着的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市生活无着的成年流浪乞讨人员:
1.日常必需的照料服务;
2.必要的教育管理服务;
3.协助返乡服务;
4.寻亲返乡服务;
5.社工服务;
6.依法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
1.日常必需的安全照料服务;
2.保障其在法定年龄接受教育服务;
3.社工服务;
4.医疗康复服务;
5.若本单位不满足照料条件,委托其他儿童福利机构照料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信息;
(四)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配合救助管理机构保持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围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需要,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完成本单位各项职责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模式。本单位制定《台山市救助管理站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台山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适时对本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2日经台山市救助管理站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救助管理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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