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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关于同意中兴广场命名的批复》(台建字〔2024〕1号)的住宅小区标准名称予以公告命名的住宅区标准名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均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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