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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 2023-07-06 10:16:51
  • 来源: 台山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民政局
  • 【字体:    


  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台府办〔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通知》于2023年1月21日期满。近年来,我市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及时救助帮扶低收入人口,进一步增强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因此,需及时制定《通知》。现将《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tssmzj@jiangmen.gov.cn

  (二)信件方式: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9号台山市民政局。

  三、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出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



  台山市民政局

  2023年7月6日


  附件:

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专项救助衔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认定对象和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60%。

  (五)困境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医疗部门认定的重病儿童;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七)其他低收入人口。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或个人;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或个人;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或个人;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岁台山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三)学杂费资助。对建档立卡、残疾、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

  (四)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五)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除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六)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七)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的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

  (八)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预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对本市户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困境儿童、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新增对象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参保的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年中中途参保。

  (二)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免医疗救助起付线。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治疗费减收30%(材料费除外),检查费减收20%,药品费按进价收取。

  (三)二次医疗救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住房救助: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补贴标准不低于4万元/户,危房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其补贴标准不低于2万元/户。

  (二)公共租赁住房优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为1元/㎡/月;对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未取得低保证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为1.5元/㎡/月,如有新的标准出台,则按新标准执行。

  免费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个人自付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超过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

  2.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者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个人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超过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

  3.住房支出导致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经住建部门和应急部门救助后,或者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条件需个人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超过的,租赁或者维修房屋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改造或者重建房屋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2.5万元。

  4.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可能持续超过3个月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落实跟救助。第一阶段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给予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从第3个月起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至导致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素消除或者当年12月止。

  5.发放实物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按紧急程序及实际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价格补贴。符合条件救助对象由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供水供电等优惠。我市低收入家庭可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有关单位的承诺享受供水、供电、电信、乘车票价、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配置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方面的优惠。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教育救助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后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批。

  (二)医疗救助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允许中途参保,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已参保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医疗救助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向户藉地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三)住房救助申请:由申请人向户藉地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临时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藉地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法律援助、供水供电费等优惠申请:法律援助、供水、供电、电信、乘车票价、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配置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方面的优惠,由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优惠。

  (六)临时价格补贴的兑现:由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三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网络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采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十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社会救助资金。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十七 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其中的一项或相关证明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协同落实低收入人口优惠证管理工作。

  十八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计算方法予以核定,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 实施本措施所列各项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负责解决或从其经营收入中抵减。

  二十 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台府办〔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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