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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卓明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你们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文件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登记成立台山市卓明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二、台山市民政局为你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局为你中心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你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必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每年依时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台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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