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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台山市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有什么条件?
  • 2021-07-15 16:13:43
  • 来源: 台山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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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市民政局开展“政策找人,主动救助”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入户走访送政策的方式,将基本民生保障政策及时覆盖困难群众,实现“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让民生保障服务更有温度。同时鼓励生活困难的群众主动向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现将我市低保申请办理条件为市民朋友作全面介绍,如有疑问,请致电5538319、5526026咨询社会救助业务。

  低保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为本省户籍人员,且有家庭成员为台山市户籍;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评估均需符合低保认定条件。

  一、家庭收入

  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为932元/人月)。

  二、家庭财产

  1.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22368元/人)。

  2.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家庭生活状况评估

  1.家庭结构

  (1)学龄前儿童、高中/中专在校学生、70-79周岁老人,每有1人扣减0.5倍低保标准收入(即466元/人);

  (2)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80周岁以上老人、非重度残疾人(不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半失能人员,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为现役义务兵(不含士官)的,每有1人扣减1倍低保标准收入(即932元/人);

  (3)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能人员,每有1人扣减2倍低保标准收入(即1864元/人);

  (4)家庭有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人为18-59周岁做散工,或是老年、单亲父亲/母亲,或为隔代抚养/赡养义务的,每有1人增加0.5倍低保标准收入(即466元/人);义务人为18-59周岁有稳定收入的,每有1人增加1倍低保标准收入(即932元/人)。

  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成员、本科以下学生、重度残疾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人等人员,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人;家庭成员与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法院判决书的,该义务人应付费用直接计入家庭收入,不再按上述规定计算义务人。

  2.生活状况指标

  家庭无自有住房(租住或借住)的扣减1倍低保标准收入(即932元/人)。家庭拥有(在用)的摩托车/电瓶车、空调、电视机、冰箱等,品类数量为2的,每类增加0.5倍低保标准收入(即466元/人);品类数量大于等于3的,每类增加2倍低保标准收入(即932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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