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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台山市殡葬管理所预算公开
  • 2018-02-13 09:36:4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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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年台山市殡葬管理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台山市殡葬管理所是台山市民政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法规和本市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依法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单位和个人执行殡葬法规的情况,处理丧葬违法案件,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具体指导本辖区的殡葬事业性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台山市殡葬管理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设所长1名、文员1名,现实有在职在编人员1名,借调人员1名,退休人员1名。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台山市殡葬管理所将继续彻落实国家殡葬法规和本市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规划我市殡葬事业的发展,落实各镇街殡葬工作责任,依法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台山市殡葬管理所财政预算资金为330605元,比上年减少约29万元,减少原因是:2018年财政预算并无就项目支出下达指标。其中,人员经费318008元,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12597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台山市殡葬管理所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共330605元。其中,基本工资预算55653元(含年终一薪),津贴补贴预算110951元(含在职人员的住房维修基金和节假日补贴),奖金预算33157元,社会保险费55434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预算42884元,住房公积金预算19929元, 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预算12597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共330605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30605元,比上年增加,增加原因是:单位按核定编制数新增工作人员。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台山市殡葬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300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00元,作为租车费支出,每人400元,共两名编制工作人员。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500元,主要是用于江门对我市公墓年检接待。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所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300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00元。其中: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租车费)支出预算800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00元,增加原因:按照下乡出差实际工作需要每人每年400元租车费,共两名编制工作人员。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500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300元,减少原因:按实际公务接待需要减少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2597元,比2017上年增加约289元,增长原因是:今年按照下乡出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租车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8 年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1台联想电脑M4913(财政预算支付系统专用)、1台针式打印机得实DS1920,原价共6974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部门无财政预算项目支出,无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部分  2018年台山市殡葬管理所预算报表

预算01表: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2表:收入预算总表




预算03表:支出预算总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   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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