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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2011-03-17 12:52:5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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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台办发〔2009〕73号)
(一)《台山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实施办法》(台办发〔2009〕46号)的实施时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二)关于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申请助学金的问题
1、申请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大专、本科院校助学金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25日。2008—2009学年漏报、迟报的对象,可在今年9月30日前申报补办。今后申请人申请助学金应按时间要求申报,跨年不再补办。
2、三类优抚对象的直系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考取的高等院校。攻读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三类优抚对象子女按国家规定在所读高校申请生活补助。
3、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应优先享受助学政策,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和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助学金补助,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凡城镇下岗失业、无业的三类优抚对象。申请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从2008年9月起计发。
(四)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申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时间,从2008年9月起计发。
(五)三类优抚对象优待的各项补助(贴)的经费,按三类优抚对象先缴费后补的原则办理;优待的各项补助(贴)款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三类优抚对象的个人帐户。每年年终市财政按分类指导负担办法与镇(街、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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