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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 2018-03-01 10:48: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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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7630日前经台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应于2018630日前接受年度检查,逾期(最长不得逾期2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三、年检程序

请各参检的社会团体通过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http://jmts.gdnpo.gov.cn/)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相关内容。参检社会团体登陆“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http://jmts.gdnpo.gov.cn/)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按步骤点击“年度检查”→“申请”→“申请办理”,按系统提示如实进行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填写并保存提交。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上传提交,网上提交后业务状态显示为“已提交”,请等待年检结论;业务状态显示为“退回补正”,请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填写提交;业务状态显示为“审批通过”,可查看年度检查结论。

(二)结果确认,报送纸质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审核,接我局工作人员通知确认后,自行网上打印纸质年检材料一式两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要求一式三份)。其中《年度检查报告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2017年度社会团体会员名册(附件1)送到台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四、年检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逾期(最长不得逾期2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2017年度年检结论将在台山市民政局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告。对年检不合格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除向社会公告外,我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参加年检情况录入法人和组织的诚信记录。

六、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团体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如实填报,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七、年检业务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网上填报、材料报送等问题时,可通过我局的工作QQ2795964886或办公电话5502025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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