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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台民〔2017〕44号)
  • 2017-03-31 12:39:4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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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社会事务与社会保障办公室(民政):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和《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修改)的通知》(台府办〔20163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拟对2016630日前,全市在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年审时间

    201745起,至201784截止,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二、低保年审对象范围

截至2016630止,全市在册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

三、低保年审内容

    本次年审要重点清查以下几个方面:

    1、低保对象死亡的;

    2、年满16周岁享受低保的,要求出具在校就读证明;

    3、到了退休年龄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的;

    4、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人均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患重大疾病的,要求出具疾病证明书;

6、其他不符合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7、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

四、低保年审程序

    1、低保对象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年审表(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就业及收入状况),并带好低保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病历、社保证明、在校证明等),提交镇(街)民政部门。

    2、镇(街)民政部门收到年审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股。

3、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股收到年审材料后,逐户进行审核。对仍符合条件的,在《低保证》上加盖年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含未参加年审的)将取消低保待遇,不再在《低保证》上加盖年审章。

五、低保年审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年审工作,要成立城乡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领导组织,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城乡低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扎实做好年审工作。各镇(街)社事办要尽职尽责,全面扎实地组织开展年审排查工作,保障年审“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不留死角”,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发现 “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保人不保户”等不良现象,及时整改,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

(三)各镇(街)要在我局安排的年审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年审工作,逾期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附件:2017年台山市低保年审时间安排表

 

 

 

                                    2017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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