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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社会组织2019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注销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2019年度工作报告
(一)年报对象。
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经台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填报2019年度工作报告。
(二)填报时间。
慈善组织于2020年5月31日前为有效填报提交时间;其他社会组织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为有效填报提交时间。
(三)填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7.其他报告情况。
(四)填报方式。
社会组织2019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需向台山市民政局提交纸质材料和证书副本。
(五)年报程序及要求。
年度工作报告是指社会组织登录台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台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请各社会组织通过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http://jmts.gdnpo.gov.cn/)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2019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1.网上填报相关内容。
社会组织登陆“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http://jmts.gdnpo.gov.cn/)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按步骤点击“年度报告”→“申请”→“申请办理”,按系统提示依照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如实填写并保存提交。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先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盖章后上传提交。网上提交后如果业务状态显示为“已提交”,请等待“审核通过”;业务状态显示为“退回补正”,请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填写提交;直至业务状态显示为“审核通过”。
2.社会信用对年报工作的要求。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法定责任,对工作报告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上签名,加盖组织印章,连同2019年度社会团体会员名册(附件1)或2019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名册(附件2),网上报送至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六)年报工作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年报工作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设置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1.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有关工作要求。
年度工作报告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度工作报告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报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如实填报,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年报工作。
二、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注销条件。
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社会组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近年来我市部分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服务职能等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镇级社团如互助会、计生协会、老人协会、用水户协会、联谊会等等,其运营非常困难。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如会员减少、经费缺乏,不能维持正常活动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按照章程约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近年来我市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非常困难。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办理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交)。
5.财产清算报告书。
6.银行销户证明。
(四)办理流程。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先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组建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组建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印章备案和银行账号备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社会组织的印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组织完成成立登记后要及时刻公章和激活银行账户,并需要在台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平台(http://jmts.gdnpo.gov.cn/)申请印章备案和银行账号备案。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社会组织要完善该项手续。
四、业务咨询
社会组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网上填报、材料报送等问题时,可通过我局的工作QQ:2795964886或办公电话:5502025进行咨询。
附件:1.2019年度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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