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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全体市民:
现在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为进一步加强特险期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共尽社会责任,维护美好家园,根据《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和《广东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特建立对违规野外用火线索有奖举报的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台府〔2023〕17号)第一条之规定,举报范围设定为台山市森林禁火区内,即:台山市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一切违规违法用火行为。
二、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5日
三、举报电话
具体举报责任主体由各镇(街)实施,详细见各镇(街)公告。
四、举报奖励事项及范围
(一)奖励范围
在台山市森林特别防护期间,森林禁火区域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非生产性用火: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重复举报的;
2.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3.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4.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5.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6.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提前曝光的;
7.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8.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过奖励的;
9.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10.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五、奖励标准
凡实名举报在各自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并能准确提供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的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如相片、录像、录音等),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野外违法用火人员结案后,举报人由属地镇(街)给予200元/次作为举报奖励。
六、其它事项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经查证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最终解释权归台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台山市林业局所有。
特此通告
台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山市林业局
2023 年 10 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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