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2017-10-28 03:20:1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且不受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森林、飞行航空器、高压供电设备、厂企、油库、通信设施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本市辖区内销售或燃放“孔明灯”,违者依法处罚;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林业、市监、城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5532878,市城市综合管理局——55398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