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通知
-
2016-11-29 08:48:2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近期江门、本市相继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市民森林防火意识,防止因随意进行野外用火而引发森林火灾及安全事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在森林防火期的重点节假日、或气象部门发出森林火灾预警天气等情况下,要组织工作人员出动搭载车载宣传器的汽车、摩托车在林区、墟镇进行流动宣传。 二、在林区道路沿线、进山路口、村(社)林缘区以及森林旅游景区(点),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挂设标语、横幅等开展宣传。
三、森林防火期林区内严禁炼山。民事生产用火的必须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批准后,在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有人员在场的前提下方能进行野外用火。
四、要组织镇村干部对各村委会林缘山边的鸡寮、鸭寮、鹅寮、鱼塘、猪场、苗圃场、果园等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关于加强野外用火通知书》,同时在签收表中签名确认。各自然村在显眼位置张贴不少于3张《关于加强野外用火通知书》,经办人在签收表中签名确认。做好签收台账备查,以提升宣传实效,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请各镇(街)在11月30日前将签收台账表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雷志民,电话:5524940。
台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6年10月28日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