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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采挖移植树木的通吿
  • 2013-10-15 08:47:0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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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我市乱采滥挖树木、野生活体树桩及移植野生树木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将严禁采挖移植树木的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森林公园内、划定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采挖树木;严禁在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地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采挖树木;严禁采挖古树名木、珍稀、濒危的野生植物以及国家、省重点保护种类的树木。

二、因特殊情况需采挖树木的,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后提出初审意见,然后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批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三、从事收购、销售采挖的树木以及利用采挖树木制作盆景等经营加工活动,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或没有合法来源的树木。

四、未经批准非法擅自采挖、经营、收购、运输、移植树木的,将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台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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