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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12-20 15:11:2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 【字体: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林业局

                                                                        2019年11月22日




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县级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由我市人民政府依法建设的森林。

    第三条  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四条  台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的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我市的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江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规划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新建设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友好磋商,签订《县级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第七条  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地籍小班经审核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等原因确需要调整变更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同等或大于该面积的生态公益林,以保持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不减少。

    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调整,由林权权利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台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确定。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台山市市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人工促进更新改造或依靠封山育林自然演替的方法,逐步提高县级生态公益林质量。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通过补植、套种、更新改造或封山育林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管护经费包括县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禁止在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采伐县级生态公益林,因法定原因确需采伐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按照专项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按要求采伐:

    (一)因林分改造、林木更新需要采伐的;

    (二)因森林病虫害防治需要采伐的;

    (三)因森林防火需要采伐的;

    (四)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的;

    (五)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采伐的。

    第十三条 县级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造林规程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在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江门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按规定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县级生态公益林地的,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应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违法破坏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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