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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林业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2017-06-22 01:51:36
  • 来源: 市林业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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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党组织和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改正并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组织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内容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且不做解释或说明的;
     (三)应进行公开但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履行公开程序,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的要求不认真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四)对所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求而不追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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