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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科工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2019-07-09 07:17: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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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核事项 实施依据 事项类别 备注
1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根据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初次违犯,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情况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3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根据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4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处罚行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的,或者其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予以公告。
处罚幅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处罚行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处罚幅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申请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
2.《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粤府令第179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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