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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江门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号)工作部署,鼓励产业项目扩大投资、加快建设、早出效益,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7〕55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的通知》(江府〔2020〕29号)、《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江商务资服〔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二、奖励办法
第一部分 项目开工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1.在我市行政范围内,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并开工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范围参照《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江府办〔2017〕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须在台山市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2020年下半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部分 贷款贴息扶持奖励
(一)奖励条件
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7〕555号)重点领域扶持方向,且设备投资(含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以及技术改造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重大项目,按本条规定再予以贴息奖励,具体条件如下:新引进项目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正式动工(增资扩产项目需于2020年下半年取得技改备案并启动相关工程建设),且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在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后,参考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期不超2年)。
上述贷款贴息支持资金,仅限用于项目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建设。
(二)奖励标准
1.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其中:设备投资额为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贴息1年;设备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贴息2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2.贴息奖励实行“按比例预拨付”制度,企业开工建设并实际发生投资额后,即可申请相应预拨奖励,并根据贷款发放进度每一季度可申请一次,根据投资进度当年可多次申请。投资方提前归还贷款的,该奖励应随即终止,并按照实际发生利息进行结算。
三、申报时间、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时间
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在2021年2月28日前申报;贷款贴息扶持奖励首次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前,入库后按照投资额及补贴期限内分期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本措施规定向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进行申报;
2.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依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3.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台山市科工商务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处理。
(三)申报材料
1.开工建设奖励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申报声明书;
(3)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
(6)动工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单、现场施工图片等)。
2.贷款贴息扶持申报材料:
(1)开工建设奖励申报材料的(1)—(6)项材料。
(2)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及其他证明实际发生贷款关系证明。
四、监督管理
(一)台山市财政局统筹负责本措施所需奖励扶持资金;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工业园区和镇(街)对开工建设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二)已领取奖励的企业未按照投资方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竣工验收并投产的,以及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按照银行基准利率支付相关利息成本。
五、其他
(一)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的,可叠加享受;符合各级其他同类奖励扶持措施的,按“就高不就低”“择一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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