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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
  • 2020-11-26 20:59:53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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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市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人”),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三、引资要求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台山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者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经江门市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

引进工业地产、农林牧渔畜种(养)植业等项目以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或并购重组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引资人固定资产投入奖

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以2000元/亩标准给予奖励(属土地原权利人自行转让的除外)。

如项目投产后经考核实际投资强度超过基本要求的,则按每超1倍奖励500元/亩的标准给予鼓励奖,鼓励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

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

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第一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两部分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资人总部企业奖

引进符合江门市总部经济要求项目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30万元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三)引资人重大项目奖

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五、奖励备案、申请和审核

(一)奖励备案

引资人身份需进行备案登记。引荐项目自拟落户地所在园区或镇(街)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引资人应向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引资人身份备案登记,经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后,向市招商局办理报备手续。

(二)申请奖励

1.引资人固定资产投入奖

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的50%;项目已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其余的50%;项目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自投产或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第二部分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2.引资人总部企业奖

总部企业落户经江门市有权机关作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兑现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奖励项目标准进行奖励,由引资人按贡献比例分享同一奖励项目奖金,不作分别奖励。

(三)申请资料

引资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引资人本人奖励申请书及《台山市奖励引资人申请表》;

(二)投资方、落户方(属异地招商项目指引进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人资格的证明及备案表;

(三)引资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五)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一部分兑奖时提供);

(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入证明(第二部分兑奖时提供);

(七)市招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受理及审核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所规定奖励的评定审核工作,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收到引资人申报的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的资格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六、资金来源及兑付

引进项目落户全市性招商引资平台(广海湾工业园区、台山工业新城、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引进项目落户镇级招商引资平台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和项目属地镇(街)两级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按本办法有效期内执行的市镇(街)两级一般预算收入市库分成比例执行。

奖金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向引资人兑付,年终再与镇(街)财政结算。

七、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核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情况,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二)引资人所得奖金,要按相关规定完税,并由市招商局衔接税务部门代扣缴。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或滥发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及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但2019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引进的项目且未进行引资人奖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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