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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1 |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 1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县立项的建设工程。 |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外资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国家级权限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3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外资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国家级权限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4 |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外资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国家级权限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
3 | 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 5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对县级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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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6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1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市级权限: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县级权限: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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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7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14〕9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国家级权限: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市级权限:对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外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和抄送市公安部门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县级权限: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转报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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