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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 2015-11-01 09:15: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责令停止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3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4

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1)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2)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1)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2)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

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1)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2)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7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盗窃电能的

盗窃电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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