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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 2018-11-22 09:05: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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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备注
1
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或者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商贸流通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规范管理,监督指导。            市级权限: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实施属地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商贸流通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
 
3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三项。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⒋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
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44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⒋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
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三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七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
利用无线电手段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
罚款;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四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七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⒋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
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八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8
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的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六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九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9
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
罚款;没收设备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七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0
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八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一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1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行为的
罚款;没收设备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九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二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行为的
警告;没收设备;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六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三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3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警告;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四项。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4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六项。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5
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台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八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八项。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1.省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市级权限:实施民用机场属地执法。
3.县级权限:实施民用机场属地执法。
 
16
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股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4年)第七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区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规范管理,监督指导;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17
假冒专利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
 
18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股
《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
 
1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0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1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2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关闭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5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6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7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8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29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第五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0
违反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1
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2
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3
违反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市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34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属地管理。
 
35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警告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
 
36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37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三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38
盗窃电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十一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39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项目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项目
 
40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责令改正,警告,中止供电,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1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3
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责令改正,警告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4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5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6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能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第六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县(区)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县(区)级权限:县(区)级管理的企业、个人
 
47
假冒专利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法律授权
市县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
 
48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股
《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法律授权
市县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
 
49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
罚款、警告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0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1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2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3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4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5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6
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责令改正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7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
责令改正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地震股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和案件查处。
 
58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责令改正、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第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证书。
 
59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第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罚款、撤销经营资格证书。
 
60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责令改正;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罚款、撤销经营资格证书。
 
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第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责令改正、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罚款。
 
62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查处取缔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证书。
 
63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贸易促进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 [2014]2号)第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权限: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
县级权限: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64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5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生产监控化学品(第一、二、三类及第四类中含硫、磷、氟的监控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产品;责令停产整顿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6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产品;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7
未经准许,经营第一、第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含进出口经营)的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8
隐瞒、拒报、漏报、误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六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6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0
未按照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擅自生产批准范围以外的农药)的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1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2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3
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4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5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
警告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6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7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8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79
企业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暂扣销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80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
责令停产;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81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上级放权
分级管理
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市性执法;
县级权限:实施属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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