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科协〔2016〕5号)和《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进全市科普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公示和下达项目计划,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协同市科工商务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代表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场)、市直部门单位、村委会;
(二)市级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
(三)院校和企业等基层科协组织;
(四)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
(五)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符合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开展主题科普活动,实施科普行动计划,建立科普示范单位,基层科协组织建设,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大众媒体科普宣传,科普教育培训工作,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科普工作表彰奖励等。
(二)青少年科技活动。主要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专项竞赛,建立校园科技场馆,举办校园科技节、科技辅导教师培训、科普报告会、科普展览会和有组织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等。
(三)学术交流活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基础性、前瞻性、综合性学术交流和平台建设和科技社团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产学研合作项目等。
(四)其它。主要用于开展科普工作调研和决策咨询,进行不可预见重大事件科普活动;支持其它社会性、公益性的科普活动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总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设置情况及完成情况(附总结、照片、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申请。申请单位要填写《台山市科普经费项目资助申请书》,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同时递交项目方案、预算书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科普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由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相关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报账制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机制。对拟建或在建项目申报资金的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将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和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主动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市科工商务局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延期完工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