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台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台发〔2015〕2号)、《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市科技水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公示和下达项目计划,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市科工商务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用款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帐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项目,促进我市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研发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台山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能力提升与建设等项目。
二、支持《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我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三、支持我市《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台发〔2015〕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给予补助的相关科技创新项目。
四、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和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科技交流、推广活动,编制科技相关规划,其它科技相关项目的评审、核查等。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标准由当年度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组织申报文件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应以促进完成江门市下达给我市“十三五”期间主要科技指标“五个倍增”的考核任务为目标,包括R&D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数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实现倍增等。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按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项目计划,按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科工商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台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业绩完成期限等,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单位填报《台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集中支付回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严格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中因故中途撤销或更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撤销或更改申请,在市科工商务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资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