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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工商〔2024〕3号
TSBG2024001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4年1月25日
台山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粤办函〔2022〕26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台山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山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台山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全市台山老字号认定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台山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台山老字号企业,建立台山老字号名录,原则上每年择优认定新一批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山老字号认定推荐工作。
第四条 台山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台山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台山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台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台山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对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客观原因中断经营的,允许在恢复经营且保持主营业务、生产技艺有序接续,且未产生其他争议性主体、不存在争议性纠纷的前提下,累计计算经营时间;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台山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市科工商务局应结合各镇(街)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第十一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并提出拟认定的台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台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科工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台山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台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台山老字号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镇(街)政府(办事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台山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工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科工商务局收到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科工商务局官网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街)政府(办事处)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市科工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台山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有关情形的台山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可以建议市科工商务局暂停其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科工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督促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台山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工商务局。市科工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可以建议市科工商务局将其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台山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台山老字号和台山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科工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台山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台山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的决定。每年对台山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作出暂停、撤销暂停或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科工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台山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台山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被暂停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台山老字号字样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台山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台山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台山老字号字样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台山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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