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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江门市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起草地方性的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研究,负责教育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协调各镇、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查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四)指导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勤工俭学、教育信息化、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对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的党建、工会、统战和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七)负责学校(市直幼儿园)的基建投资、事业费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审核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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