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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教育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实施办法
  • 2020-11-18 14:32:58
  • 来源: 台山市教育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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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我市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台山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名词解释】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局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教育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筹下,按照《台山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单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并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具体业务部门的容缺受理工作。

第四条 【容缺材料】

容缺材料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不能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五条 【容缺时限】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窗口单位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对于即办事项,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容缺申请】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予进行容缺受理。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委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由受托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容缺受理规则】

(一)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各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各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二)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三)运行流程。政务服务业务部门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及时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根据申请人意愿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相关办理结果。

(五)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各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失信惩戒。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对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对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办理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群众,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解释和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doc

2.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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