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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完成基础教育管理监测平台填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标准
(一)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
2.内容积极。选材积极向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学技术新进展,以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具有较高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价值。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可读性强。文字优美,表达流畅,深入浅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趣味性。
4.启智增慧。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创造力,增长知识见识,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综合素质。
(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4.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6.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7.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8.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11.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12.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明确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二)明确推荐程序
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学科组负责审读,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果,公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自愿购买原则
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
(四)加强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学校要明确校园书店经营管理要求。校园书店要建立进校园读物的审核机制,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学校要明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
(五)推动书香校园建设
中小学校要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可设立读书节、读书角等,优化校园阅读环境,推动书香校园建设。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兴趣,培养良好阅读习惯。发挥家长在学生课外阅读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阅读激励机制
市教育局将把书香校园建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相关表彰奖励中,学校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表彰阅读活动表现突出的师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课外读物进校园应履行报备制度,市教育局将把课外读物进校园有关情况纳入督导范围。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进校园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
2.进校园课外读物不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原则、标准、要求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
4.接受请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规干预课外读物推荐的。
台山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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