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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字〔2019〕118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19-11-01 09:15:5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 【字体:    

TSBG2019007

 

 

 

 

 

 

台教字〔2019〕118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单位:

《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业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21日       

 

 

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一批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台山市“名师”,充分发挥“名师”在我市教育领域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优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山市“名师”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开放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 台山市“名师”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重在业内专家和社会认可。

第四条 台山市“名师”选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每次进行选拔的名额50名,其中名校(园)长8人,名班主任12人,学科名教师30人。

第五条 我市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台山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评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参加台山市“名师”选拔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开放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二)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四)具有高级或以上教师职称;

(五)长期担任一线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业绩突出,在台山市和本学科领域内声望高、示范性强,受到同行、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六)名校(园)长须具有校(园)长上岗证,担任校级领导5年以上;

(七)名教师须有近5年担任学校毕业班的教学经历,所任教的学科成绩排在学校同级同科的前列;

(八)名班主任须近5年连续从事班主任工作,曾获得台山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德育先进工作者或所带班级获台山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九)参加台山市“名师”选拔前5年内曾主持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重大改革实验项目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或获奖;

(十)在“传、帮、带”工作中成效显著,参加台山市“名师”选拔前5年内,指导的青年教师或学生获得地市级以上的竞赛、科研、创新发明等方面的奖励;

(十一)承诺服从以下安排:

1.参加市教育局安排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2.承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安排的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活动中的学校管理经验交流、教育教学观摩和示范课任务,承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指导和农村支教工作,承担台山市名师培养领导小组安排的“师徒”结对传帮带工作,承担跟岗学习校长或教师的指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名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3.每年自觉接受市教育局的检查与考核,并接受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期满考核;

(十二)承诺开展以下工作并按要求取得成果:聘期内至少要开展一个县市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科研论文至少两篇;每年至少举行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一次;每年向台山市名师培养领导小组提交课题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进展情况报告,对本地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一)近5年内曾获评“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二)正高职称教师;

(三)省特级教师;

(四)获得国家、省、地(市)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五)担任县市级以上校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

(六)曾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江门教育专家”培养对象;

(七)县(市)拔尖人才。

第八条 台山市“名师”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采用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评审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人员由各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审核申报材料,查验佐证材料原件,并将加盖公章的相关复印件材料报送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人员可直接提交资料到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带佐证材料原件);

(二)资格审核及量化计分: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他们的表彰获奖情况、教科研水平、教育业绩和指导师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三)专家评审:从台山市“名师”人才库中筛选出15名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的资格和量化计分进行审定,并评选出初步人选;

(四)复核: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人选的资格、量化计分进行复核;

(五)公示: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选聘人选在台山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六)审定: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签订协议:由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经授权的单位与获选的人员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八)公布结果及颁发证书: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批次台山市“名师”名单在台山政府网进行公示,并向获选人员颁发证书。

第九条 台山市“名师”的年度考核由台山市教育局或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负责,期满考核由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获选的台山市“名师”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为省级、市级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及其他省级、市级教师荣誉的候选人;

(二)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方面中可获优先待遇;

(三)确认为台山市教育高层次人才,列入专家库;

(四)聘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特殊津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台山市教育局或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消人才特殊津贴,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其台山市“名师”称号:

1.调出本市教育系统工作的;

2.定期考核和周期考核不合格的;

3.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职的;

4.违反职业道德的;

5.其他应取消台山市“名师”称号和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选的台山市“名师”在聘期内享受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待遇。

第十三条 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曾获得台山市“名师”称号的人员仍可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的待遇,但不再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待遇。

第十四条 台山市“名师”特殊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至台山市教育局,由台山市教育局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台教字〔2019〕118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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